新一轮治超,或预示着公路路面执法新模式

发布日期:2016-08-26 09:49: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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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的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出席会议并要求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两个公路治超方面的文件:《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与《方案》“(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有了新的提法。两个文件中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面联合执法机制的文字表述几乎相同。其内容是:
 
  1.公安交警负责路面道路查纠,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2.交通路政在超限检测站负责称重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
  3.交通路政对经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
  4.公安交警依据称重和卸载单,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
 
  以往联合执法机制是怎样的?
 
  从2004年4月在全国开始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中就要求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质检总局、安监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提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超限标准的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负责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情形的处罚。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中提出: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2007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公路发〔2007〕596号)又要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强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
 
  总之,所谓“联合执法”,就是公安的警察与交通执法人员在一块干活而已。干的活都是给货运车辆驾驶员开罚单,但各自的依据不同,执行的标准不同。
 
  这次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有所不同。
 
  一是统一了执法标准。
 
  原先交通路政管超限,公安交警管超载。“超限”是指车辆装载超过公路限值,治理超限是为了保护公路的完好;而“超载”是指车辆装载货物超过额定载重量,治理超载是为了保障行车的安全。两者定义、目的各不相同。
 
  超限的认定标准原本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执行。但是在2004年集中治超活动开始,就一直执行平均轴载超过10吨、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临时简易标准。而超载的认定标准,是设计载质量核定出厂车辆的法定载质量。理论上两者区别清晰。
 
  但是,治理超限、治理超载针对的都是货运车辆。在口袋里掏出的一张张乃至一沓沓票子换回罚单后,车主或驾驶员不能或者不愿去细究这两者的区别。社会上围观群众,更是搞不清楚超限超载的区别——反正都是“抓车”。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今年7月共同提出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贯彻了汽车生产、改装、销售、登记和运输的全过程,统一了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两部门治超执法标准。这为交通路政、公安交警新的联合执法奠定了基础。
 
  其实治超标准早该统一了。对于货运车辆经营者以及不明真相的广大社会公众而言,虽然交通、公安部门不同,但都属于同一个人民的政府。国家标准虽然由不同部门提出,但都归口标准委。一个国家标准,为何不能统筹兼顾,同时顾及到车辆的安全性,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安全?
 
  二是明确了具体职责。
 
  在公路上执法的部门一度很多,除了公安交警,光是交通部门内部,就有公路路政、运管,还有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消失了的公路征稽,都能在公路上拦车。林业、城管、工商等部门也会时不时上路执个法。而路政的体制也曾经复杂得可以,管高速公路的一拨,管国省道专业公路的一群,管县乡道农村公路的一帮,治超站专门治超的一批,还有一伙是征稽机构成建制转岗而来。
 
  具体到超载超限,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都有权上路整治。运管原先也能以扰乱货运市场秩序之名对超载的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处罚,公路征稽也能对超载的车辆加收交通规费。
 
  体制乱,难免就引起公路“三乱”。
 
  2004年全国展开了为期12年的超限超载治理。在实际操作中,交通路政与公安交警分头多、协作少,各干各的多、相互配合少。即使联合,也是热闹一阵便偃旗息鼓。
 
  新一轮治超方案中,交通路政不再到路面上拦车检查,而是在超限检测站中做好称重检测后确认超限超载、确认超限超载后监督当事人卸载,某种程度上类似内业工作。而公安交警的职责,一是不仅要在路面上指挥引导车辆检测,还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两个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新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的职责分工一目了然,适应治超工作的要求,也符合执法队伍的实际,有利于解决治超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促进了治超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对日夜在公路上穿梭奔波的卡友,这是个好消息。
 
  公安交警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载的处罚,相对于交通路政的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的处罚要轻不少。前者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后者是三万以下。
 
  这不应该是唯一原因。这一新机制的实行,意味着在路上开车,只要听从公安交警指挥即可。这给了卡友们更多的确定性。而这是依法治理的应有之意。
 
  这可能是公路路面执法格局的一次大调整。但会持久吗?
 
  但是,这一机制只是此次治超专项行动中的临时性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中有关交通路政超限治理的规定仍然有效。交通部门众多的路政执法人员中,不少仍向往着上路执法。
 
  那么,会不会专项行动一结束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两家就涛声依旧?或者干脆没等到专项行动结束就故态复萌吗?
 
  这种可能性固然存在。但更大的可能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运转良好,超载超限治理得到深化,这一机制固化为公路路面执法的新常态。
 
  职能分工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的需要,理论上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但是原本职能就相近、针对同一管理相对人的两个或多个部门,往往会出现权力配置不清晰、分工界限不精细的问题,一旦面临治理的压力或者新的跨界事物出现,极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或者相互推诿,甚至发生职权冲突。
 
  这种情景我们都很熟悉。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互不统属的部门在职责分工问题上总是各说各话,在讨价还价中引经据典地拿出法律依据振振有词。“政出多门”的背后是“法出多门”。
 
  人们想出很多解决对策,例如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干脆合并两个部门或者划转职能。其实这都有一定缺陷。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不是那么灵敏,权威也不是那么持久,很多时候靠的是职务最高的那位“捣糨糊”。实行所谓“大部门”制度,无非是把部门间的矛盾转化成部门内的矛盾。部门内的牵扯,虽然不是那么露骨,也一样制约
 
  最要紧的,还是细化职能,分解权力,落实责任,并通过制度加以固定。
 
  这次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就是如此。
 
  在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执法协作机制最理想化的模式是:公安交警负责一线路面的现场管理,指挥车辆通行,维持交通秩序,纠正各类违章。交通路政负责公路的产权管理、技术管理,在后台指导和保障公安交警的执法活动。双方协作,达到遏制双超的目的。
 
  公路治超工作究竟走向何方?走着瞧吧。(治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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